4、评定期前两年无税务行政处罚记录;
5、评定期内无新发生欠缴税款情形;
6、同一法定代表人同时注册有若干个企业中无非正常户或者失踪户;
7、能依法报送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
8、能完整、准确核算应纳税款或者完整、准确核算代扣代缴税款;
9、财务负责人或者办税人员中至少有1名具有会计师(含)以上的职称;
10、有依法成立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评定期内无保留意见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税务审计报告或者税务稽查部门出具的日常税务检查无问题结论的文书;
11、其他社会诚信评定中无不良记录。
(二)申请资料
1、书面申请(一式二份);
2、《A级纳税信用等级申请评定表》(一式二份);
3、评定期财务审计报告、税务审计报告或者税务稽查部门的文书;
4、各级政府、行政机关、金融机构等颁发或者授予的相关社会信誉(用)方面的证书复印件;
5、财务负责人或者办税人员的会计资格证书复印件;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三)评定程序
1、受理:由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审核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按标准进行评分,并在《A级纳税信用等级申请评定表》签注意见;
2、初评:对初审合格的A级纳税人,由分级评定委员会初评,在《A级纳税信用等级申请评定表》签注意见并盖章后,与相应的分级评定委员会相互交换评定资料;
3、评定:对国、地税分级评定委员会意见一致的A级纳税人,由分级联席会议会审确定;
4、验收:对会审确定的A级纳税人,由国、地税分级评定委员会组织联合实地检查和验审;
5、核定:对验收合格的A级纳税人,按评定分工,由分级评定委员会分别编制《A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汇总审批表》(一式四份)并签注意见,附有关资料分别报市国、地税评定委员会,经市局评定委员会审定后,提请市国、地税联席会议核定;
6、公示:对核定的A级纳税人在有关媒体公示,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7、发证:由市国、地税评定委员会联合对A级纳税人发证授牌,必要时可举行发证授牌仪式,并通过有关媒体进行宣传。
对提出A级纳税信用等级申请,但未被评为A级纳税信用等级的,受理申请的分级评定委员会应将有关情况告知纳税人。
(四)管理措施
1、授予A级纳税信用牌匾、证书,在媒体予以公告,向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海关、财政、工商、质监、人民银行等)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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