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无锡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2年3月31日,实施日期:2012年3月31日)修改无锡市国家税务局、无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锡国税发〔2003〕224号 锡地税发〔2003〕212号)
各辖市、区国税局、地税局,市区各国税分局、地税分局:
现将无锡市国税局、无锡市地税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各级国、地税机关应加强协调配合,通力合作,按照分别评定、共同核定的原则开展评定工作。各辖市、区局可以按照本《暂行办法》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操作办法。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应及时分别向市国税局、地税局反映。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精神,根据省国、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要求,现对纳税人信誉等级评定管理办法以及实施中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评定办法
纳税信用等级两个纳税年度评定一次,采用申报评定和审核评定相结合的办法。A级纳税信用等级(以下简称“A级纳税人”)实行申报评定制,B、C、D级纳税信用等级(以下简称“B、C、D级纳税人”)实行审核评定制。A级纳税人由纳税人申请,经国、地税分别评定,由市国、地税联席会议核定;B、C、D级纳税人经国、地税分级评定委员会分别评定,由分级联席会议核定。
二、A级纳税人评定管理
(一)申请标准
1、开业并连续经营两个纳税年度(含)以上,且实行查账征收的各类纳税人;
2、纳税人提出申请,且《A级纳税信用等级申请评定表》纳税人自评得分在95分(含)以上;
3、评定期内(指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信用等级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无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