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快品牌培育,发挥带动作用。积极引导企业注册并规范使用自主商标,支持有条件的企业注册防御商标和联合商标,防止商标被抢注。鼓励企业进行商标国际注册,增强国际市场竞争力,扩大企业的国际市场份额。按照品牌梯次发展思路,进一步建立完善驰名、著名、知名商标培育库,加大知名商标认定和著名商标、驰名商标、地理标志的推荐力度,切实发挥品牌商标的带动效应。
(五)重视商标管理,提升运用价值。积极引导企业加强对商标的使用和管理,鼓励企业成立商标管理组织机构,建立商标管理制度,在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将其纳入企业产权管理的范畴,设专人管理。在企业改制、转让、破产、合资和质押等经济活动中,注册商标均要列为重要资产进行评估,并依法办理变更和转让手续,防止因企业商标使用、管理不当造成的商标专用权无形资产的流失。
(六)注重商标监管,实施品牌保护。工商、质监、公安、法院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密切合作,形成商标保护合力,及时查办各类商标侵权行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职能部门特别是工商部门与企业的联手打假机制,引导驰名、著名和知名商标企业投入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加大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对我区企业注册商标被外地侵权的,积极协助企业联系当地有关执法部门予以打击,为企业保驾护航。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实施商标战略的指导和服务,及时发现和纠正企业商标使用中的不当行为。工商部门和有关行业组织,要积极指导企业在广告宣传、产品包装、服务场所和贸易活动中正确使用商标、加强自我保护。
(七)保障工作经费,完善考核体系
1.保障工作经费。区财政每年安排区商标品牌兴区战略专项工作经费,用于组织协调商标品牌兴区战略实施和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区创建、驰名和著名商标的培育发展、“商标免费培训”、商标维权保护等工作。
2.从2012年起,对我区商标发展在市委、市政府工作实绩目标考核获得前三名,区政府对区商标品牌兴区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奖励。在优秀企业和优秀企业家的评选中,将商标发展与保护工作开展情况以及是否创立了名牌商标,作为评定的重要内容或衡量的重要条件之一。
2007年出台的《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关于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著名商标、名牌产品称号的奖励办法》(渝中府发[2007]49号)、2009年出台的《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发展商标品牌的实施意见》(渝中府发[2009]7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