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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商事登记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商事主体应当及时在信息平台如实公示其章程、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缴付和经营场所等信息及其变动情况。

  章程应当载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事项,制定或修订章程应当符合法定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设公司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议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向社会公众披露应当公开的公司信息,并接受政府行政部门查询公司的相关情况。

  公司秘书制度应当在章程中规定,并向社会公示。

  公司秘书的姓名及公司秘书变更情况,公司应当向商事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六条 商事主体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不得对外公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商事主体不公示或不如实公示本办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内容的,由商事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商事主体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提交的材料(年度报告)与其声明不符的,由商事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相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九条 商事登记机关、许可审批部门及有关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公示信用信息的,由横琴新区管委会协调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适用本办法进行监管。

  企业可依照本办法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换发商事主体营业执照。

  第四十一条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5月2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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