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在横琴新区的办公区域内,经横琴新区管委会相关部门出具住所使用证明的,同一地址可以作为多家商事主体的住所。
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其注册资本为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商事登记机关不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实收资本,不收取验资证明文件。商事登记机关在营业执照实收资本栏加注“横琴新区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不登记实收资本”。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特定主体的实收资本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实收资本备案。申请备案的,应当提交验资报告。
第二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及出资方式等出资事项由股东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实际缴付出资后,由公司向股东出具《出资证明书》。
注册资本缴付情况的真实性由公司及其股东负责。
第三章 年度报告
第二十一条 商事登记实行商事主体年度报告制度,不实行年检验照制度。
商事主体应当每年向商事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
第二十二条 商事主体提交年度报告的时间为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
当年设立登记的商事主体,自下一年起提交年度报告。
第二十三条 年度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商事主体登记事项的变化情况、注册资本的实缴情况、取得经营项目许可审批的情况、主要从事的经营项目和资产负债及损益情况。
第二十四条 商事主体通过网上报送年度报告,一并提交承诺书,声明年度报告内容真实。
第二十五条 商事主体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商事登记机关应当记入商事登记簿。
第四章 商事主体除名
第二十六条 商事主体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商事登记机关将其从商事登记簿中除名,记入商事主体除名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