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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商事登记管理办法


  商事登记机关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商事主体根据需要,可以申请商事登记机关颁发纸质营业执照。

  第九条 申请人办理商事登记,可以不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第十条 商事主体设立前依法应当报经批准的以及国家规定的专营专卖行业,申请登记时应当向商事登记机关提交相关批准文件。

  第十一条 商事主体的经营范围分为一般经营项目和许可经营项目。

  经营范围由商事主体通过章程载明。章程中载明的经营范围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有关规定的类别表述。

  第十二条 一般经营项目是指不需批准,商事主体可以自主经营的项目。商事主体领取营业执照后,凭营业执照经营一般经营项目。

  商事登记机关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栏加注“一般经营项目自主经营”。

  第十三条 许可经营项目是指依法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

  许可经营项目应当依法向许可审批部门提出申请,经许可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

  经许可的经营项目不需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商事登记机关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栏加注“许可经营项目凭许可审批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经营”。

  第十四条 商事主体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经营场所是其从事经营活动的营业场所。

  商事主体的经营场所可以与住所不一致。

  第十五条 商事主体申请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时,只需提交对住所和经营场所享有使用权的证明,商事登记机关不审查住所和经营场所的法定用途及使用功能。

  依法应当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审批方可经营的经营场所,商事主体应当依法向相关许可审批部门提出申请,经许可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

  第十六条 商事主体可以在住所以外增设经营场所,并报商事登记机关登记。

  商事主体的经营场所不在其商事登记机关辖区内的,应当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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