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商事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构建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根据《
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内的商事登记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商事登记是指申请人为设立、变更或者终止商事主体资格,向商事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由商事登记机关予以登记的行为。
商事主体是指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第四条 珠海市横琴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横琴新区的商事登记机关。
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商事登记,应当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一并出具书面承诺书,声明申请材料真实。
申请商事登记所需提交的材料,由商事登记机关予以公示。
商事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准予登记。
第六条 横琴新区实行个体工商户豁免登记制度。自然人从事经营活动的,无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直接办理税务登记。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经许可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
第二章 商事主体资格
第七条 商事主体资格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经营场所;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四)注册资本;
(五)商事主体类型;
(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认缴的出资额。
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将登记事项记载于商事登记簿上。
第八条 商事登记推行网上申报、受理、审查、发照、存档的登记模式。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