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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汇区举报违法生产经营食品奖励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奖励资金由区财政划拨专项资金,由区食品安全联席会议办公室管理。奖励资金的使用、管理要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食品安全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4年9月15日起执行。

  附件1:举报违法生产经营食品奖励事项确认表
  附件2:受理举报部门联系表(略)
  附件3:查处举报责任部门分工一览表(略)

  附件1:举报违法生产经营食品奖励事项确认表

  编号:

受 理 部 门

 

姓 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举报日期

 

举报方式

来电( ) 来访( ) 来信( ) 其它( )

举报内容

 

查处举报责任

责任部门(盖章)

 

填 报 日 期

 

查处情况

 

建议奖励级别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经 办 人

 

分 管 领 导

 

区食品安全联席会议办公室意见

 

经办人

 

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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