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奖励资金由区财政划拨专项资金,由区食品安全联席会议办公室管理。奖励资金的使用、管理要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食品安全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4年9月15日起执行。
附件1:举报违法生产经营食品奖励事项确认表
附件2:受理举报部门联系表(略)
附件3:查处举报责任部门分工一览表(略)
附件1:举报违法生产经营食品奖励事项确认表
编号:
受 理 部 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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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
报
人
| 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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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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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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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举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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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方式
| 来电( ) 来访( ) 来信( ) 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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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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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举报责任
部
门
| 责任部门(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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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填 报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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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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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奖励级别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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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办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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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管 领 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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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食品安全联席会议办公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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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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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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