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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汇区举报违法生产经营食品奖励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四条 同一案件被多次举报、内容相同的,奖励第一举报人,举报顺序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案件有直接作用的也可酌情给予奖励。
  第五条 对两人(含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一个案件进行奖励。
  第六条 对食品监管部门的执法人员(包括其他食品安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相关人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的举报,不予奖励。
  第七条 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如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也应给予奖励。
  第八条 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受理举报后填写《举报违法生产经营食品奖励事项确认表》(附件1),2日内转查处举报责任部门(附件2),查处举报责任部门在结案后填写《举报违法生产经营食品奖励事项确认表》,10日内报区食品安全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批。后者收到查处举报责任部门报送的《举报违法生产经营食品奖励事项确认表》后,10日内完成审批并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受奖励的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区食品安全联席会议办公室办理有关领取手续,逾期未领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九条 按程序确认举报人身份后,经区食品安全联席会议办公室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对举报人的奖励标准如下:
  (一)一级---违法行为已经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对人体已经造成一定伤害,举报奖励500元。
  (二)二级---违法行为已经对社会造成一定影响,对人体未造成伤害,举报奖励300元。
  (三)三级---一般违法行为,举报奖励100元。
  第十一条 对在全市以上有较大影响的大案要案的举报,奖励数额可由区食品安全联席会议或联席会议办公室视具体情况另定。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0元。
  第十二条 举报人领取奖励金时,应签署本人真实姓名和填写身份证号码,承办单位负责查验核实,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三条 受理举报和实施奖励要由专人负责,并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姓名以及举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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