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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汇区举报违法生产经营食品奖励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决定废止、宣布失效和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2月10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10日)废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汇区举报违法生产经营食品奖励办法》的通知
(二OO四年九月一日 徐府发〔2004〕36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镇: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徐汇区举报违法生产经营食品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徐汇区举报违法生产经营食品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严厉打击违法生产、经营食品行为,保护人民身体健康,鼓励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积极进行举报,并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结合《徐汇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各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并直接查处的重大违法生产经营食品行为。
  重大违法生产经营食品行为包括以下几项:
  1、生产过程中使用非食用原料、病死畜禽、不能食用的畜禽边角料、回收的过期食品,超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
  2、无证照食品生产加工及私屠滥宰窝点;
  3、制作或销售注水肉和病害肉;
  4、生产加工、销售假冒伪劣或不符合相关标准的食品;
  5、无证照加工外送盒饭且数量较大的(每餐100客以上);
  6、造成集体性食物中毒事故。
  第三条 本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举报受理,卫生、工商、质监等部门负责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实施处罚。
  区食品安全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负责对举报违法生产经营食品奖励事项的审批及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
  举报有功人员(以下简称举报人)是指以书面材料、电话或其它形式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举报第二条所列举的事项,并经查证举报情况属实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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