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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徐汇区分局关于2004年徐汇区企业工资总量调控意见的通知

  ⑸2003年企业人均实现税利持平或略有增长的,2004年人均工资增长3%。
  年终,企业若未达所申报的考核指标的应作相应扣减,扣减幅度最多不超过核定的人均工资总额基数的10%。
  4、实行百元产值和实现利润含量工资办法。依据沪劳保综发(2001)36号文件精神,继续对区内建筑施工企业实行百元产值和实现利润含量工资包干办法。
  5、当年成立的新企业。由于生产经营尚未正常,效益不稳定,其人均工资水平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税务部门参考劳动力市场价位和行业或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年终由税务部门清算。
  6、由财政给予政策性亏损项目补贴的企业,今年实际亏损数额低于2003年或财政当年核定的亏损额的,可根据减亏的主、客观原因,在实际减亏数额内安排人均新增工资,人均新增工资按本企业上年人均工资的9%-10%安排,本企业上年人均工资低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可按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9%-10%安排。
  四、工资总量的调控方式
  以独立核算企业为单位实行工资总量调控办法。企业根据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情况,按照本办法确定工资总量的调控办法,由企业申报。企业可按“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工效挂钩”等多种方式选择填写申报表,在8月底以前报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逾期不报的按自愿放弃实行面上企业工资总量调控办法处理。
  选择“工效挂钩”和“目标效益”、“百元产值含量”等办法的企业一经核准,不得随意变更,年终按规定清算。
  五、工资的成本管理
  按规定发放的人均工资总额由企业成本费用列支,其中新增工资列支成本费用,以企业不亏损或减亏为原则。
  企业实际发放的人均工资总额(或工资总额)小于按规定可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人均工资总额(或工资总额)时,可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列支成本费用的人均工资总额(或工资总额)超过按规定可列支部分,超过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六、各种劳务用工
  企业应加强内部用工和工资管理,根据实际生产经营状况,规范劳务用工行为,劳务用工的费用开支总额,一般控制在本企业上年度税务部门清算确认的实际使用额度之内。
  当年度的劳务用工和新增劳务用工均应按规定到劳动部门办理使用劳务用工手续,未按规定办理使用劳务用工手续的,不得在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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