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根据集体协商确定发放的工资总额,可根据有关规定按实列支成本费用,年终不再进行工资清算。
二、人均基数的核定
⑴人均工资总额基数,原则上按企业2003年工资清算后的实际进成本工资数额、职工平均人数(不含协保人员)核定。按规定动用历年工资结余发放的人均工资加上按上述规定核定的人均工资,在2002年实际发放的人均工资加上2003年适用的工资增长指导线以内的部分以及因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增加企业支付工资的部分,可核入人均工资总额基数,但不得作为调整人均效益基数的依据。
⑵人均效益基数原则上按企业2003年职工平均人数、实现税利或实现利润数核定。对人均效益不稳定且波动幅度较大的行业,也可参考本企业前三年人均效益,人均工资的实际情况确定。
三、人均新增工资的确定
1、实行工效挂钩办法。企业人均工资应随效益的增减而上下浮动,挂钩比例由企业在1:1之内确定,确定后的浮动比例作为年终清算的依据。对于人均工资基数较高且挂钩经济指标增长过快的企业,新增工资超过本市当年平均增长指导线以上的部分,按分档递减办法计提(具体办法另定);企业效益下降的,其允许列支成本费用的人均工资应随效益下降的幅度和确定的比例而相应下降,但下降的幅度最多不超过核定的人均工资总额基数的20%。
2、亏损企业的新增工资,实行与减亏相挂钩的办法。具体为:企业当年亏损比上年实际亏损净减(指消化新增工资后的净减亏)5-10%的,可按人均750-800元安排新增工资;净减10%以上的,可按人均850-900元安排新增工资。
3、实行目标效益工资办法。企业可根据上年人均实现税利和实际工资水平、人工成本等情况,参考2004年本市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完成核定的目标效益,当年可提取新增工资分别为:
⑴2003年企业人均工资水平在全市职工平均工资(22160元)以内的,2004年可按本市企业人均工资水平增长9-10%。
⑵2003年企业人均工资水平达到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及其以上,但在200%(44320元)以内的,2004年可按本企业人均工资水平增长7%-8%。
⑶2003年人均工资水平达到全市职工平均工资200%及其以上,但在300%(66480元)以内的,2004年可按本企业人均工资水平增长3%-4%。
⑷2003年人均工资水平达到全市职工平均工资300%及其以上的,2004年可按本企业人均工资水平增长3%。工资水平确实过高的,也可视情实行零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