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徐汇区分局关于2004年徐汇区企业工资总量调控意见的通知
(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徐劳发(2004)36号)
根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沪劳保综发(2004)18、19、20号文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就2004年本区企业工资总量调控办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自主决定工资水平
1、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组建或进行公司制改制(含上半年改制)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法人治理结构健全、正常生产经营且上年不亏损的独立核算企业。
2、按照市政府办公厅沪府办(1999)46号文件,按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小企业划分标准〉的通知》[沪劳统字(99)162号]所划定的企业中,财务制度健全,内部管理良好,依法纳税并经认定的三类鼓励型小企业,即重点支持的科技创业型、吸纳下岗和失业人员的都市型工业,社区服务型小企业。
3、按照市政府关于《
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精神,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所组建的公司。
4、对经批准的软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健全,内部管理良好,用工制度规范,依法纳税的。
凡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建立和完善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经营者收入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财务会计制度健全,依法纳税和履行扣缴义务。企业应根据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综合参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当年颁布的工资增长指导线,通过集体协商自主决定职工工资水平。经董事会企业申报,试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办法的,应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附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工资集体协商协议、经营者年薪收入考核办法、中介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书)报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企业申报会税务部门审批后实施。
自主决定工资水平企业当年摊入成本费用的工资总额,当年应全部发放。应付工资科目中历年结余的应付工资,应在三年内转销。
企业应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特点和人员构成情况,在理顺工资关系的基础上,通过不断健全和完善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建立起与效益相联系,体现激励与约束并且能增能减的工资分配制度。同时,应加强工资的日常管理和人工成本的管理,建立起真实的工资台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