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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汇区私有居住房屋租赁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七条 (安全使用管理)
  对于租赁房屋的居住使用,承、出租双方都应具有安全使用意识。
  对于私有居住房屋出租方的安全管理要求是:
  (一)出租房每层公共部位和房间的门厅,应张贴逃生示意图。出租房不得改变原建筑分隔及隔断,应保证建筑楼梯和疏散逃生通道的安全畅通。
  (二)出租房每层公共部位应配置一组灭火器材(清水泡沫灭火器或ABC干粉灭火器);三层及三层以上的砖木结构建筑,提倡安装简易水喷淋灭火设施,增设逃生缓降器。
  (三)出租房的配电量应当与承租人的生活用电量相符;电气线路须穿管敷设,电源插座不得直接安装在可燃基材上;对使用液化气瓶应集中设置厨房,出租人应对承租人进行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并签订安全协议。
  (四)私有居住房屋出租人应对出租的房屋进行安全检查,落实防火、防盗措施,及时排除治安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对于房屋承租方的基本要求包括:
  (一)不得使用非正规渠道的液化石油气,且不得与煤球炉、煤油炉、气化炉等明火灶具在一个房间内使用。
  (二)不得在承租的居住房屋内从事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加工、配制等生产作业,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等化学危险品,不得使用大功率电加热器具,严禁使用明火照明、取暖。
  (三)掌握基本防火、灭火常识,熟悉住处的疏散逃生通道,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超负荷使用电器;落实临睡前的“三清三关”制度,即:清阳台、清垃圾、清烟蒂;关门窗、关电源、关气源。
  (四)房屋承租人发现房屋内部存在不安全因素,应及时通知出租人并要求其消除。
  第八条 (公共部位的管理)
  私有居住房屋承、出租双方若发现相邻或同幢房屋中的公共部位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当地有关部门投诉或举报;接到举报或投诉的部门应当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调查,及时排除不安全隐患。对不是本部门可以解决的问题,在做好安全防范紧急措施后,立即转告有关部门处理,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九条 (法律责任)
  (一)租赁当事人一方未履行本规定所规定的义务,造成另一方或者第三人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二)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房屋出租人违反本规定,将不得出租的房屋出租的,由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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