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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汇区私有居住房屋租赁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二)共有的房屋,未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三)改变房屋用途,依法须经有关部门批准而未经批准的;
  (四)被鉴定为危险房屋和违章建筑的;
  (五)居住房屋内部结构擅自改动、重新分割的,不单独成间的;
  (六)居室面积过小、生活设施简陋、不符合居住标准的、影响承租人正常居住使用,以铺位形式出租的,安全存在隐患(无窗或门窗过小、电线老化、室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剧毒品或液化气桶等)的;
  (七)走廊、过道等不符合消防安全基本要求和治安管理规定,人员疏散困难的;
  (八)不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安全、环保、卫生规定的条件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 (房屋出租人的义务和责任)
  (一)私有居住房屋出租人须持出租房屋申请表、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的房屋证明、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证明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机构申领《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后,方可向外来流动人员出租房屋;
  (二)私有居住房屋出租人应当认真查验承租人有效身份证件,并将有效身份证的复印件交居住地派出所备案,督促外来流动人员承租人及时办理暂住登记或者申领《上海市外来人员暂住证》;
  (三)私有居住房屋出租人应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房屋出租人不居住本地的应指定委托管理人;
  (四)与非出租的房屋应实行分门进出或者采取分割措施;
  (五)出租居住房屋核定居住人数达到30人以上,应当配备相应数量治安保安人员;
  (六)私有居住房屋出租人应当依法纳税;
  (七)私有居住房屋出租人应与承租人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并可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或授权委托的房地局办事处登记备案,领取《房屋租赁文件备案证明》。
  第六条 (私有居住房屋承租人的义务和责任)
  (一)私有居住房屋外来流动人员和本市及外籍人员(承租人)也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当地公安机构办理暂住登记,外来人员应办理《上海市外来人员暂住证》,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所在街道办事处办理计划生育验证手续和接受卫生防疫健康检查;
  (二)私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不得改变房屋使用用途,不得在承租房屋内擅自搭建;
  (三)私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不得利用承租的居住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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