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汇区私有居住房屋租赁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二OO四年四月五日 徐府发〔2004〕13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为规范私有居住房屋租赁行为,加强私有居住房屋租赁安全管理,经区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现将《徐汇区私有居住房屋租赁安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徐汇区私有居住房屋租赁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私有居住房屋租赁行为,加强私有居住房屋租赁安全管理,根据《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
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员管理条例》、《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及《
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针对我区目前私有居住房屋租赁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向外来流动人员、本市及外籍人员出租和外来流动人员、本市及外籍人员承租私有房屋的安全管理。
安全管理是指房屋的消防、治安及卫生管理,重点是消防。
第三条 (管理部门)
区房屋土地管理局是区内私有居住房屋租赁的行政管理部门,区公安分局是区内私有居住房屋租赁治安和消防的行政管理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组建一支执行治安、消防、税收、卫生和私有房屋租赁管理职能的房屋协管员队伍,负责本辖区内私有居住房屋租赁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私有居住房屋租赁的条件)
私有居住房屋出租人应当是拥有房屋所有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居住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书或者无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