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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区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发放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决定废止、宣布失效和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2月10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10日)宣布失效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区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发放标准的通知
(二OO四年六月十五日 徐府发〔2004〕24号)


区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华泾镇,各集团(公司),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被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办法》(沪府发[2003]66号文)文件精神,经区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本区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发放标准从2004年7月1日起作适当调整:由目前每人每月408元调整为每人每月43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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