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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二OO四年七月五日 徐府发〔2004〕27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本市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清理工作的通知》(沪府发[2003]74号文)的要求,区政府法制办对我区现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徐汇区社区服务业管理办法》等40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自通知之日起停止执行。

  附件:
  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共40件)

  1、《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民政局徐汇区社区服务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徐府办发[1995]42号)
  2、《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档案局、区地方志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地方志资料立卷归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徐府办发[1996]6号)
  3、《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科委、财政局关于〈徐汇区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修订意见〉的通知》(徐府办发[1997]28号)
  4、《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建委、区住宅发展局关于加强本区住宅配套建设管理的实施程序的通知》(徐府办发[1998]34号)
  5、《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财政局〈关于规范行政事业单位预算调整申请程序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徐府办发[1998]35号)
  6、《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财政局关于徐汇区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徐府办发[1999]6号)
  7、《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财政局、区监委关于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徐府办发[1999]48号)
  8、《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房产局关于〈徐汇区旧住房成套改造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徐府办发[1999]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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