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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规范区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

  (一)批准权限。国有企业改制方案需按照《条例》和区国资办的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未经批准不得实施。国有企业改制涉及财政、劳动保障等事项的,需预先报经徐汇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报区国资办审批;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报经区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区国资营运机构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改制方案需报区政府批准。
  (二)价格确定。向非国有投资者转让国有产权的底价,或者以存量国有资产吸收非国有投资者投资时国有产权的折股价格,由依照有关规定批准国有企业改制和转让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底价的确定主要依据资产评估的结果,同时要考虑产权交易市场的供求状况、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职工安置、引进先进技术等因素。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价格在不低于每股净资产的基础上,参考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和市场表现合理定价。
  (三)转让价款管理。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结清。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优先用于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和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职工的社会保险费,以及偿还拖欠职工的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剩余价款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四)管理层收购。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意见的各项要求,并需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方案的制订,由直接持有该企业国有产权的单位负责或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经营管理者不得参与转让国有产权的决策、财务审计、离任审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底价确定等重大事项,严禁自卖自买国有产权。经营管理者筹集收购国有产权的资金,要执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不得向包括本企业在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借款,不得以这些企业的国有产权或实物资产作标的物为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经营管理者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责任的,不得参与收购本企业国有产权。
  第六条 严格监督
  国有产权持有单位的监事会和委派的财务负责人必须对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密切监督,如发现重大问题须及时报告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必要时可直接向区国资办报告。
  对有关人员利用改制之机转移、侵占、侵吞国有资产的,隐匿资产、提供虚假会计资料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营私舞弊、与买方串通低价转让国有产权的,严重失职、违规操作、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的,区国资办将进行认真调查处理。其中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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