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财务审计。国有企业改制,必须由徐汇区审计局进行财务审计或由持有该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聘请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凡改制为国有股不控股或不参股的企业(以下简称“非国有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改制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徐汇区审计局或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不得妨碍其办理业务。任何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改制企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提供虚假资料文件或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四)资产评估。国有企业改制,必须依照《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由持有该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聘请具备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资产和土地使用权评估。国有控股企业进行资产评估,要严格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必须纳入评估范围。评估结果由依照有关规定批准国有企业改制和转让国有产权的单位核准。
(五)方案制订。国有企业改制必须制订改制方案。方案可由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制订,也可由其委托中介机构或者改制企业(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的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除外)制订。
(六)职代会审议。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和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 。其中,职工安置方案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企业方可实施改制。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要按照有关政策处理好改制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改制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医疗费和挪用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要按有关规定予以解决。改制后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按时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
(七)产权交易。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须进入产权交易市场,并按照《办法》的规定,公开信息,竞价转让。具体转让方式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产权交易原则上应在转让国有产权的企业的注册地进行。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或徐汇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国资办”)批准的转让底价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第五条 规范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