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规范区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规范区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
(二OO四年三月十七日 徐府办发〔2004〕10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镇,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国有企业改革精神,进一步调整区国有经济的布局和战略,规范国有企业的改制和运作,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现将区国资办制定的《关于规范区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关于规范区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认真贯彻国有经济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积极推进徐汇区国有经济布局和战略调整,探索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规范国有企业改制,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以下简称《条例》)、《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3]96号,以下简称《意见》)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以下简称《办法》),全面贯彻区国有企业改革的精神,保证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健康、有序、规范地进行,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改制形式
  国有企业改制应采取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进行。国有企业改制,包括转让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或者通过增资扩股来提高非国有股的比例等。
  第三条 改制条件
  企业改制要符合徐汇区区域战略和徐汇区国有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符合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发展战略。
  第四条 改制程序
  (一)信息公开。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必须将拟改制企业的相关信息在企业中予以公告,或向社会公开,充分利用市场促进改制,利用社会监督改制,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二)清产核资。国有企业改制,必须对企业各类资产、负债进行全面认真的清查,做到账、卡、物、现金等齐全、准确、一致。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核实和界定国有资本金及其权益,其中国有企业借贷资金形成的净资产必须界定为国有产权。企业改制中涉及资产损失认定与处理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改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对清产核资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