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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1)企业方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担任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
  2)职工方由工会代表担任;未建立工会的企业应先协助职工依法组建工会,由工会代表职工进行协商;暂无条件建立工会的企业,应由职工民主推举代表,并征得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职工民主推举代表一般应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选举方式。
  3)企业和职工双方协商代表的数量应相等。
  2、工资集体协议的审议。
  1)建立职代会制度的企业,工资集体协议应提交职代会审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2)未建立职代会制度的企业,工资集体协议应采取全体职工审议或分组讨论审议的方式表决通过。
  三、从实际出发确定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
  各企业应根据自身的特点和经营状况,确定工资集体协商重点。
  1、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重点是工资增长水平,工资协议的条款应尽可能细化、量化,可以就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进行协商。
  2、实行经营者年薪制企业的工资集体协商应在建立经营者收入激励和约束机制的同时,重点对当年度职工工资水平及调整幅度进行协商。
  3、亏损企业工资集体协商重点应为职工基本劳动报酬的保障和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4、困难企业工资集体协商重点应为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和分流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
  四、加强对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协调、指导和服务。
  1、劳动保障部门、企业代表组织同工会应联合制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办法和意见,为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政策依据,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劳动保障部门在审批自主决定工资等手续时,要严格审查工会组织的建立、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代表和审议通过工资集体协议的决议等材料,防止工资集体协商“走过场”现象。
  2、企业代表组织同工会应参考最低工资保障政策、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人工成本预测预警等制度,协商制定本单位工资集体协商方案。劳动保障部门要为基层、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政策服务。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相关信息的交流和发布,为企业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有关的数据和资料。
  3、劳动保障部门、企业代表组织同工会应共同加强对职工协商代表、企业协商代表和工会干部、劳动人事干部的培训,帮助其掌握相关法律、经济和工资业务知识及协商技巧,熟悉国际劳工公约等相关内容,提高协商能力。
  4、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会对已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的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不履行工资集体协商程序和不兑现工资协议的行为,督促按协议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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