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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二OO四年二月十一日 徐府办发〔2004〕5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镇:
  为推进我区劳动和保障工作,维护区域企业职工的根本利益,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若干意见

  近年来,我区各种所有制企业通过不断健全和完善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建立起与效益相联系、激励与约束并存、能增能减的工资分配制度。为进一步推进和深化我区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规范自主决定工资等制度,促进企业的发展,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劳动法律、法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关于进一步深化本市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3〕14号文)及其他有关规定,现就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和完善工资集体协商机制。
  实行自主决定工资制度的企业应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和人员构成情况,在理顺工资关系的基础上,不断建立和完善工资集体协商机制,每年定期进行工资协商。实行工效挂钩、目标效益工资等制度的企业在生产经营正常并盈利的情况下,也应加快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以更充分地调动和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各产业(系统)、集团公司、街道、镇的行政职能部门、工会等组织应从实际出发,对本系统、本地区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目标,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相关制度的建设。要把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重点放在非公有制企业,选择一批生产经营正常、管理基础扎实,特别是市区文明单位、先进企业和由党员、先进分子担任厂长、经理的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试点。结合行业工会的组建,积极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试点,签订行业性工资协议。要注意总结试点经验,点面结合,逐步推开,以每年增加30%的建制速度,力争使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的建制率到2005年达85%。
  二、规范工资集体协商操作程序。
  拟实行自主决定工资制度的企业,应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其中必须包括工资集体协商材料)报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企业申报情况,会同税务部门审批后实施。工资集体协商的操作程序为:
  1、确定工资集体协商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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