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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汇区贯彻落实<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上海徐汇门户网站应当将《公报》、《指南》、《目录》及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全部上网,具体工作由网站运管中心牵头负责。
  第七条 区市民咨询服务(呼叫)中心作为信息公开的形式之一,公开的范围与网站相同。
  区信息化委员会应当指导上海徐汇门户网站做好区市民咨询服务(呼叫)中心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本区实行新闻发布会制度。
  区新闻中心(筹)负责新闻发布会的相关工作,每季度发布一次。
  第九条 区政府的公共查阅场所设在区档案馆和区图书馆;街道、镇的公共查阅场所设在各社区服务中心,由区档案局、区文化局及各街道、镇负责配备和管理。
  公共查阅场所放置内容包括:纸质版的《公报》、《指南》、《目录》。同时应配备若干台电脑,供联网查询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条 各政府机关要认真做好政府信息申请公开的受理工作。要根据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格式文本,规范程序,妥善办理,并根据市财政局和市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有关收费标准,在《规定》许可的范围内收取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政。
  区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为区政府办公室,各委办局、街道、镇的受理机构为其办公室(秘书科、综合科)。
  第十一条 区政府在区档案馆设置政府信息公开集中受理窗口,以集中受理当事人向政府机关提出的申请。当事人可以到相关政府机关提出申请,也可以到集中受理窗口提出申请。
  当事人在集中受理窗口提出申请的,集中受理窗口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转送掌握该政府信息的政府机关。该政府机关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答复送集中受理窗口。因正当理由不能在10个工作日内答复的,经受理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各政府机关通过集中受理窗口向当事人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在当事人办妥申请手续的7个工作日内将政府信息送集中受理窗口。因正当理由不能在7个工作日内提供的,可以延长7个工作日。
  集中受理窗口可以将当事人的申请通过纸质送各政府机关,也可以通过网上流转。
  第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纳入政府工作报告内容。各政府机关要根据《规定》的要求,做好本机关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有关情况的统计分析,按照统一的格式编制本机关当年的年度报告,并于第二年区人代会召开前送区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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