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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汇区贯彻落实<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汇区贯彻落实〈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OO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徐府发〔2004〕16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镇:
  为了切实做好本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区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现将《徐汇区贯彻落实〈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徐汇区贯彻落实《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让社会公众在信息公开中获得实惠,让行政行为在信息公开中得到实质性的规范,依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 规定》(第19号市府令以下简称《规定》)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信息委、市政府法制办关于〈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4〕20号文),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是公共政府透明化的重要举措,各政府机关要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全面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措施。
  第三条 成立区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任召集人,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政府办公室、区信息化委员会、区监察委员会、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区财政局、区文化局、区档案局、区保密局及区行政学院有关负责人组成,负责研究、协调推进有关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重要问题。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还可以根据情况予以增加。
  第四条 区信息化委员会负责编制《徐汇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徐汇区政府信息目录》(以下分别简称《指南》与《目录》)。
  电子版的《目录》由各政府机关实时更新,纸质版的《指南》与《目录》由区信息化委员会负责每年更新。
  第五条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部门编制《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公报》(以下简称《公报》),主要刊登规范性文件、预决算执行摘要、审计 报告及绩效评估等内容。出版周期原则上为每两月出版,也可根据需要适时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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