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档案局等四部门关于徐汇区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档案登记验收程序的规定的通知
(徐府办发[1999]37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区档案局、区建委、区计委、区规土局关于《徐汇区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档案登记验收程序的规定》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四日
徐汇区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档案登记验收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区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档案的管理,确保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有效利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上海市档案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程序规定:
第二条 本区的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应与项目建设同步进行,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档案局)具体负责实施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属本区重点建设工程项目:
(一)投资额在2500万元以上的;
(二)区府实事项目中的基建项目;
(三)本区影响较大、具有标志性的以及由区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建设工程。
符合上述条件的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区计委、区府办、区建委应在项目立项后及时向区档案局通报信息。
第四条 区档案局根据区府办、区计委、区建委提供的本区重点建设工程项目,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向区档案局办理登记手续,填写《上海市徐汇区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经区档案局核准登记后发给《上海市徐汇区重点档案登记证》。具体登记办法见《徐汇区重要档案登记暂行办法》。
登记事项在登记后如有变动,建设单位应在变动情况发生之日起60日内,到区档案局办理变更登记。
第五条 本区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接到区档案局登记通知后,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办理登记的,由区档案局责令限期登记;如因不办理登记手续、管理不善导致重大建设工程档案散失、损毁的,由区档案局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上海市档案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