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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档案局、区科委关于徐汇区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档案登记验收程序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档案局、区科委关于徐汇区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档案登记验收程序规定的通知
(徐府办发[2001]56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镇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区档案局、区科委制订的《徐汇区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登记验收程序规定》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徐汇区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档案登记验收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区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档案的管理,有 效保护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充分发挥科研项目档案在科技进步和经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上海市档案条例》和《上海市科学技术研究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等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程序规定。
  第二条 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档案工作应与科研工作同步进行,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凡列为区的重大科研项目,由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档案局)具体负责实施项目档案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条 下列科研项目属本区重大科研项目:
  (一)国家或市下达及经区科技发展资金匹配的科研项目;
  (二)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上述范围的重大科研项目,区科委、项目管理部门应在项目立项、转化项目认定和获奖后及时向区档案局通报信息。
  第四条 区档案局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应 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向区档案局办理登记手续,填写《上海市徐汇区重大科研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经区档案局核准后发给《上海市徐汇区重点档案登记证》。
  登记事项在登记后如有变动,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变动情况发生之日起60日内,到区档案局办理变更登记。
  第五条 区重大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在接到区档案局登记通知后,按规定向区档案局进行档案登记。如因管理不善导致重大科研项目档案散失、损毁的,由区档案局依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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