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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档案局、区编办关于加强徐汇区机关在机构改革中档案管理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档案局、区编办关于加强徐汇区机关在机构改革中档案管理意见的通知
(徐府办发[2001]66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镇: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区档案局、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徐汇区机构改革中档案管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关于加强徐汇区机关在机构改革中档案管理的意见

  为确保本区机构改革中档案不受损失,合理处置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档案的归属和流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关于在地方政府机构改革中加强档案管理意见》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市档案局《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档案管理的意见》(沪府办发[1999]37号)文的精神,结合本区的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在机构改革中要认真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清理、交接工作,并按规定向区档案馆移交档案,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其占为己有、私自留存、转移和销毁档案。凡新建立的单位应及时配备档案管理人员,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及时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
  二、在机构改革中各级领导要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凡是撤销、合并单位的档案管理和移交工作必须与机构改革工作同步进行,在档案未移交前,不应将档案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
  三、各单位的档案工作人员要坚守岗位,忠于职守,注意解决机构改革中档案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负责地做好这次机构改革中的档案工作,以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
  四、在机构改革中,撤销、合并部门或单位的档案移交、归属问题,应分别不同情况,按下列原则处理:
  1、被撤销机构(包括临时机构、非常设机构),其档案按进馆要求整理好后按规定向区档案馆移交,并办理移交手续,确因工作需要,可由其职能归属的主要部门或单位代管(期限一般为3年),不得分散,但必须经区档案局批准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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