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汇区拆除违法建筑受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4)第一受理单位在作出处理结果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反映单位或个人。

  (三)移送程序
  区信访办、总值班室及街道镇作为第一受理单位的,应在受理后5小时内按照有关部门职责分工,进行分类处置。同时,也要做好相应的记录,并按有关要求答复反映情况的单位或个人。
  政府其他部门若作为第一受理单位的,应在受理后5小时内选择联系规划局、房地局或城管大队,然后由这三个职能部门按一般处理程序操作。
  信访办、总值班室、街道镇及政府其他部门若作为第一受理单位的,应在收到反映情况后的48小时内将处理单位告知反映情况的单位或个人,并做好备案工作。

  (四)协调程序
  (1)被移交的职能部门认为不是本部门管辖范围的,应立即交区查违办进行先期协调;协调仍有困难的,应在接到移交后24小时内立即交建委进行协调。
  (2)协调工作由建委主持,建委应在接到提交的案件48小时内会同区政府法制办等相关部门进行论证协调,确定某一个具体执法部门进行处理并告知第一受理部门,以便第一受理单位告知反映单位或个人。
  (3)接受协调处理的部门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及范围内处理完结,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反映情况的部门或个人。

  三、拆除违法建筑受理工作的职责分工
  (一)各职能部门职责
  区规划局、房地局和城管大队是本区拆除违法建筑的职能部门,依据《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徐汇区查处违法建筑工作暂行办法》(徐府发[2001]7号文)以及本市规划管理、房屋管理方面的法规、规章、规定,负责查处违法建筑。

  (二)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职责
  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本区的查违工作,在全区各执法主体对查违工作管理权限有异议时,有权指定单位负责拆违事宜,被指定单位应当遵照执行。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