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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汇区拆除违法建筑受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汇区拆除违法建筑受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徐府办发〔2004〕35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镇:
  经区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徐汇区拆除违法建筑受理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你们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徐汇区拆除违法建筑受理工作规定》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四年八月十一日

  附件:
  徐汇区拆除违法建筑受理工作规定

  为促进城市建设与社会各项事业的协调发展,加大城区综合管理力度,建立互相衔接、快速高效的拆除违法建筑流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现制定《徐汇区拆除违法建筑受理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一、工作原则
  1、依法行政原则。拆违工作应在有关法律、法规的框架之内,注重法律程序,做到有法必依。
  2、从快从新原则。新搭建的和正在施工的违法建筑,有关部门务必在第一时间进行处置。历史遗留的违法建筑,从实际出发,加大力度予以逐步拆除。
  3、责任追究原则。各部门都要严格行使职权,不得乱作为,也不得不作为。有关监督部门对此要有相应的监督措施。
  二、工作程序
  (一)受理
  1、受理的主体主要有:规划局、房地局、城管大队;总值班室、信访办和各街道、镇等。
  2、受理的渠道有:电话、书面(电子)信件、群众来访、部门自查和媒体报道等。
  3、第一受理单位负责关注整个事件的进程,最终由处理单位负责将处理结果告知反映单位或个人,并作好相关记录,同时报第一受理单位备案。

  (二)一般处理程序
  规划局、房地局或城管大队作为第一受理单位的,应完成初步勘察,做好相关记录,并按以下步骤开展工作:
  (1)认为不是违法建筑的,应在受理后48小时内告知反映人。
  (2)经认定是违法建筑的,且第一受理单位确认为是本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在受理后48小时内告知反映人,同时进入实质性拆违阶段。
  (3)第一受理单位认为不是本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在受理后48小时内移交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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