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推广安装简易喷淋装置。要逐步在以下重点场所推广安装简易水喷淋装置:三层及三层以上的老式砖木结构居民住宅楼;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的商店、餐饮、公共娱乐等公众聚集场所;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或建筑耐火等级为三、四级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按照2003年实施的《老式居民住宅楼消防整治三年计划》,2005年内要完成全部三层及三层以上老式砖木结构居民住宅楼安装简易喷淋装置及逃生设施。对应推广安装简易水喷淋装置二、三类场所,应在三年内(2005年完成30%,2006年完成60%,2007年完成100%)完成改造工程。安装简易水喷淋装置所需经费由相应的单位出资。
2、加强对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一是推动城市火灾报警系统联网建设。在本区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超高层建筑、高层建筑、地下建筑和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等处,优先推广城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网工作,以适时监控这些建筑的消防安全情况和建筑消防设施的运行状态。本区应纳入城市火灾报警系统联网的单位共271家,要在2003、2004年已完成40%的基础上,2005年完成70%,2006年完成100%。以后新增单位在新建时逐一落实。火灾报警系统联网建设所需经费由相应的单位出资。二是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管理人员的培训,确保有关人员持证上岗。杜绝拆除、圈占、损坏建筑消防设施的违法行为,不断提高本区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率,同时,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企业加强对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
(五)加强对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历史建筑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公安、旅游、宗教、文物等部门要继续深入贯彻公安部、国家旅游局、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古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公通字〔2004〕8号文)的文件精神,加强对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历史建筑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一是治理此类建筑物内设置的公共娱乐场所;二是拆除擅自与之毗连搭建的棚、房;三是撤移此类建筑物保护范围内存放的易燃易爆物品及柴草、木柴等可燃物;四是改造此类建筑物内未经穿管保护、乱拉乱接的电气线路;五是规范宗教活动的用火管理;六是增加和改善保护此类建筑物的消防水源和消防设施、器材。对优秀历史建筑使用性质为商店、餐饮等公众聚集场所的,应在2005年内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其中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可安装简易水喷淋系统),使之达到国家和本市的消防技术规范和标准。
(六)加强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建设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