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补助生活费。
2、其他经济困难家庭学生
(1)减免杂费;
(2)发放助学金。
二、运作方式
(一)确保资金落实
1、按照“两级政府、两级管理”的原则,区级财政负责落实帮困助学经费。区教育局在教育事业费部门预算中,另增列本区城乡低保家庭和特殊困难家庭学生“两免一补”的专项经费项目。
2、其他经济困难家庭学生减免杂费和发放助学金的经费在学校公用经费中解决,由区列入教育事业费部门预算。
3、区财政负责的减免补助金要按时足额拨付到学校。
(二)确定减免补助标准
1、低保家庭和特殊困难家庭学生
(1)免杂费、书本费,按现行义务教育阶段公立学校收费标准执行,转制学校比照公立学校收费标准执行;
(2)补助生活费,标准为每生每月110元(一年按9个月补助),主要用于补助学生的午餐,若有节余酌情补助学生其他费用。
2、其他经济困难家庭学生
(1)根据实际困难程度,按现行义务教育阶段公立学校收费标准,酌情减免杂费。
(2)根据实际困难程度,发放学生助学金,具体为:
小学:甲等 每生每月120元;
乙等 每生每月90元;
丙等 每生每月60元;
中学:甲等 每生每月170元;
乙等 每生每月140元;
丙等 每生每月110元。
(三)及时受理申请和核准
1、低保家庭和特殊困难家庭学生
(1)申请免杂费、书本费及补助生活费的学生(或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义务教育阶段帮困助学申请表》,经街道、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审核确认后,对符合条件者发放相应的帮困助学券(以下简称“助学券”)。申请手续每学期办理一次。
(2)学生到校注册报到时,将助学券交给学校。学校按市教委有关收费标准,办理相应的免费手续。
(3)学校核对助学券、加盖图章、登记造册后,与区教育局结算。助学券一学期结算一次。
(4)助学券实行实名制,不得转让和兑换现金。
(5)享受助学券的困难学生,同时享受生活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