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教育局等三部门制定的关于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帮困助学工作办法的通知
(徐府办发〔2005〕30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镇:
经区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现将区教育局、财政局、民政局制定的《徐汇区关于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帮困助学工作的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五年八月三十日
徐汇区关于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帮困助学工作的办法
为规范、完善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帮困助学制度,帮助广大户籍低保家庭和特殊困难家庭学生解决在校就读期间学习和生活上的困难,鼓励学生努力学习,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困难家庭学生的亲切关怀,推进区域社会和谐发展,根据《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五部门关于本市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帮困助学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5〕28号文)的要求,现对进一步做好徐汇区义务教育阶段帮困助学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内容与对象
(一)帮困助学对象
1、在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就近入学的各类公立学校(或区教育局指定承担对口就近入学的民办学校)就读,经民政部门审 定的本区城乡低保家庭学生。
2、在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就近入学的各类公立学校(或区教育局指定承担对口就近入学的民办学校)就读,经民政部门审定的本区城乡特殊困难家庭学生。具体包括:(1)为国牺牲,被人民政府批准为烈士的子女;(2)父母双亡,且指定监护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3)父母一方患大病重病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4)父母一方为重度残疾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5)经济困难的丧偶单亲家庭学生。
对经济困难的界定,由区民政部门按市民政部门的统一规定确认。
3、在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就近入学的各类公立学校就读的具有本区户籍的其他经济困难家庭学生。
(二)帮困助学内容
1、低保家庭和特殊困难家庭学生
(1)免杂费;
(2)免书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