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物价局、市容管理局的关于徐汇区单位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有关事项通知的通知
(徐府办发〔2005〕6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镇,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生活垃圾的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现将区物价局、市容管理局制定的《关于徐汇区单位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徐汇区单位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五年二月二十三日
关于徐汇区单位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徐汇区各单位:
为加快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步伐,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结合本市环卫体制改革,根据《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等五部门制订的上海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4〕32号文)及《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本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价费〔2004〕048号文)精神,对本区单位生活垃圾处理实行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生活垃圾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生活垃圾处理费含垃圾收集、运输、终端处置等各环节的费用。
二、区市容管理局负责本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组织管理工作,并由所属的区市容环境卫生收费中心负责征收。区市容管理局应加强对收费中心征收工作的指导监督,防止占用、挪用征收的费用。
三、本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船舶等交通运输工具)、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等,均应当按照规定交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四、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遵循“谁污染、谁付费”和“谁治理、谁收费”的原则。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以按量计费为基础,采取基数内外不同收费标准,并按不同行业实行分类计费。
区物价局会同区市容管理局在市最高收费标准下制定、调整全区基数内外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