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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信息委、财政局制定的徐汇区政务与公共服务信息化工程项目验收评估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信息委、财政局制定的徐汇区政务与公共服务信息化工程项目验收评估办法的通知
(徐府办发〔2005〕12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镇:

  为进一步加强信息化工程项目管理工作,提高信息化工程项目绩效管理水平,现将区信息委、财政局制定的《徐汇区政务与公共服务信息化工程项目验收评估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徐汇区政务与公共服务信息化工程项目验收评估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推进区域公共政府的建设,根据《徐汇区财政性资金项目绩效评估管理办法》(徐府发〔2003〕18号文)和《关于徐汇区政务与公共服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徐府办发〔2002〕20号文)的规定,结合我区政务与公共服务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验收评估对象

  本办法所规定的验收评估对象,是指经区信息委组织评审后准予立项并已列入年度区财政预算的、由区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政务信息化和政府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信息化工程项目。

  第三条 验收评估申请

  项目建设应按照计划进度实施,立项单位应在项目完成试运行后的一个月内向区信息委提出验收评估申请。未能按照计划进度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应事先向区信息委通报进度调整方案。

  第四条 验收评估资料
  立项单位申请验收评估,应提供以下验收评估资料:
  1、《徐汇区政务与公共服务信息化工程项目验收评估申请表》;
  2、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测试报告;
  3、《徐汇区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资金项目执行及绩效总结表》。
  第五条 验收评估组织
  由区信息委、财政局、审计局及有关专家联合组成验收评估小组,由区监察委对验收评估过程实施监督,验收评估小组成员3至5人,为单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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