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配套措施)
1、协调会推行责任制,协调结果由需要履行协调协议的当事人贯彻执行。
2、协调如达成一致,要形成规范的调解意向文本,明确权利和义务,落实责任人,并由利益当事人在文本上签字盖章,参加协调会的其他相关人员也应同时签字盖章作为见证。未按协议内容落实的一方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附件3:
听证会制度
(参考样本)
第一条 (定义)
听证会制度,指居委会在社区决策实施涉及群众性、社会性、公益性的重要项目,由居委会组织部分社区成员召开听证会,进行听证,并为决策提供建议和意见。
政府有关部门在社区实施涉及群众性、社会性、公益性的重要项目,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请当地居委会召集听证会。
第二条 (召集单位)
听证会原则上由居委会召集。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就有关事项请居委会召开听证会,听取社区居民意见。听证会的组织工作由居委会负责,并设一名书记员,具体人员由居委会或居委会与政府有关部门协商确定。书记员主要负责会议联络和会议记录。
第三条 (参加对象)
听证会可以邀请本社区内具有良好政治和文化素质、熟悉相关业务、能发表建设性和代表性意见的居民代表或驻区单位有关人员。政府决策的直接利益关系人也可以作为听证人员。听证会可邀请法律工作者参加。
第四条 (一般程序)
1、居委会召集听证会的,应确定时间、地点、参与听证的人员,并由书记员通知有关政府部门和与会人员;
2、政府有关部门请居委会就有关事项召开听证会的,居委会在收到政府部门书面听证要求和内容的7个工作日内,应当确定时间、地点、参与听证的人员,并由书记员通知政府有关部门和与会人员;
3、会议召开后,先由召集人或有关政府部门负责人就听证内容作发言,然后由听证人员对有关内容进行提问;
4、听证会进行讨论,并形成书面材料;
5、居委会应当在听证会结束的7个工作日内,由书记员将书面材料整理成意见或建议,交有关政府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