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被评议单位收到评议意见后,应在15个工作日作出书面整改计划,含具体的整改目标和措施,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交居委会备案,同时委派专人定期听取居委会的意见,切实做好改进工作。
附件2:
协调会制度
(参考样本)
第一条 (定义)
协调会制度,指对于社区成员间的公益性、社会性事务和一般矛盾、利益冲突,由居委会召开协调会进行协商解决。
第二条 (召集单位)
协调会的召开一般由居委会的治安调解委员会负责,由居委会负责治安调解的社区工作者具体落实。
第三条 (参加对象)
参加协调会的人员包括当事人、居委会治安调解委员会的主任和社区工作者,会议召集人可以视情况邀请居民区党组织负责人、居委会主任、社区民警、街道司法助理员、法律工作者和政府有关部门相关人员参加。
第四条 (协调内容)
1、涉及社区成员共同利益的有关事项;
2、社区成员间的民事纠纷;
3、当事人愿意协商解决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一般程序)
1、有关当事人提出申请,居委会认为应当召开的,应当列出需要协商的事宜,于协调会召开前一周书面告知与会成员;
2、协调纠纷和冲突,应先由居委会治安调解委员会联系当事人和其他参加协调会的相关人员,确定协调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准备好相应的材料;
3、会议先由当事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然后由治安调解委员会主任分别询问当事人,明确矛盾冲突或分歧的焦点所在,并据此进行协商、调解,会议协调过程应公正合法,会议过程应记录在案;
4、协调如达成一致意见,由当事人核对后在书面协议上签字盖章,其他参会人员也应签字盖章,居委会应对协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督促实施;
5、协调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当事人及其他参会人员应在相应的书面材料上签字盖章,并由治安调解委员会主任告知,可通过其他途径再行解决;
6、协调会上不能形成一致意见,会后当事人达成一致的,需形成书面材料,并签字盖章后交居委会备案。协调会上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当事人,如提出再次召开协调会的要求,居委会应予同意,但会议召开以三次为限。三次协调会后,仍不能解决的,应当告知有关当事人依法向法院起诉或寻求其他法定途径解决处理,居委会也可视情况需要将协调会情况向相关职能部门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