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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民政局制定的徐汇区加快推进评议会、协调会、听证会制度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


  第三条 (评议小组)

  由居委会组织成立评议小组,小组成员由居民代表、驻区单位有关人员组成,居民区党组织负责人任组长。

  第四条 (评议方式)

  评议的方式原则上为综合评议,于每年年底进行;也可以采取专题评议、考察评议等不定期的评议方式。

  第五条 (评议内容)

  1、落实市、区有关工作精神、完成社区工作目标和任务等方面的总体情况;

  2、履行职能、完成工作的情况;

  3、参与社区共建的情况;

  4、其他有关社区建设专项任务的完成情况。

  第六条 (评议程序)

  1、对居委会、社区工作者的评议工作,年初由居委会和居民区党组织确定,并通知被评议对象;对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的派出机构在社区工作情况的评议,则根据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的统一安排进行。

  2、对物业管理公司工作的评议,应当结合物业管理行风创建、行风测评工作开展;确定物业管理公司为评议对象的,居委会应当征求相关业主委员会的意见。

  3、被评议对象在收到评议通知后,向评议小组上交全年工作计划。

  4、进行综合评议前,由评议小组通知被评议对象于15个工作日内上报年度工作总结。

  5、评议小组收到书面材料后,对被评议对象进行考察调研,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6、评议小组组织召开综合评议会议,由被评议对象对工作绩效、存在问题与原因、具体整改措施作小结汇报,然后由评议小组进行讨论,形成优、良、中、差四个等级的书面评定意见。

  7、居委会于评议会召开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评议意见反馈被评议对象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第七条 (配套措施)

  1、评议会推行承诺制;

  2、被评议单位和个人针对评议中提出的问题,应向居民作出整改承诺,居委会应当就被评议对象执行整改承诺的情况,向社区居民、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予以及时、客观的反映;

  3、被评议个人收到评议意见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整改计划,含具体的整改目标和措施,并经其单位主要责任人签字盖章后交居委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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