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评议小组)
由居委会组织成立评议小组,小组成员由居民代表、驻区单位有关人员组成,居民区党组织负责人任组长。
第四条 (评议方式)
评议的方式原则上为综合评议,于每年年底进行;也可以采取专题评议、考察评议等不定期的评议方式。
第五条 (评议内容)
1、落实市、区有关工作精神、完成社区工作目标和任务等方面的总体情况;
2、履行职能、完成工作的情况;
3、参与社区共建的情况;
4、其他有关社区建设专项任务的完成情况。
第六条 (评议程序)
1、对居委会、社区工作者的评议工作,年初由居委会和居民区党组织确定,并通知被评议对象;对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的派出机构在社区工作情况的评议,则根据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的统一安排进行。
2、对物业管理公司工作的评议,应当结合物业管理行风创建、行风测评工作开展;确定物业管理公司为评议对象的,居委会应当征求相关业主委员会的意见。
3、被评议对象在收到评议通知后,向评议小组上交全年工作计划。
4、进行综合评议前,由评议小组通知被评议对象于15个工作日内上报年度工作总结。
5、评议小组收到书面材料后,对被评议对象进行考察调研,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6、评议小组组织召开综合评议会议,由被评议对象对工作绩效、存在问题与原因、具体整改措施作小结汇报,然后由评议小组进行讨论,形成优、良、中、差四个等级的书面评定意见。
7、居委会于评议会召开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评议意见反馈被评议对象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第七条 (配套措施)
1、评议会推行承诺制;
2、被评议单位和个人针对评议中提出的问题,应向居民作出整改承诺,居委会应当就被评议对象执行整改承诺的情况,向社区居民、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予以及时、客观的反映;
3、被评议个人收到评议意见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整改计划,含具体的整改目标和措施,并经其单位主要责任人签字盖章后交居委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