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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房地局制定的徐汇区关于贯彻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区公安分局负责居住房屋租赁的治安和消防管理,依法打击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防止不具备本市户籍的承租人(包括承租人的同住人)不按有关规定办理居住登记;

  区工商分局负责对居住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的检查整治;

  区人口计生委负责居住房屋承租人的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等管理;

  各街道、镇负责对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窗口人员的日常管理,组织协调租赁房屋的综合巡查和执法工作。

  三、统一设置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受理窗口。根据《实施办法》对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属地化管理的要求,在各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内统一设置登记备案受理窗口,具体承担居住房屋租赁相关手续的受理工作。受理窗口人员由区房地局负责选派,由各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统一管理,业务上接受区房地局的指导。

  四、规范居住房屋租赁管理。要督促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订立书面租赁合同,依法纳税,并向区房地局登记备案,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违法活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区房地局在受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时,应严格审查租赁当事人条件、出租房屋条件、人均承租面积标准等,按照相关条件发放登记备案证明。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居间代理不符合相关条件和标准的居住房屋,并应将居间代理的居住房屋租赁信息定期报送各街道、镇。物业管理企业应将管理服务范围内居住房屋租赁使用的有关情况资料报送相关街道、镇。

  五、发挥属地管理优势,进一步加强执法。根据《实施办法》中将居住房屋租赁纳入社区综合管理范围的属地管理原则,居住房屋租赁管理执法工作由各街道、镇负责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社区综合协管队伍协助有关管理部门做好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和相关服务工作。

  违反《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三号)的有关规定出租或者转租居住房屋的,由区房地局依法处理;

  租赁当事人在居住房屋租赁合同订立生效后不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和不具备本市户籍的承租人(包括承租人的同住人)不按有关规定办理居住登记的,由区税务分局或公安分局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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