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房地局制定的徐汇区关于贯彻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徐府办发〔2005〕17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镇:
经区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将区房地局制定的《徐汇区关于贯彻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五年六月七日
徐汇区关于贯彻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制定的《
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2004年第32号)和《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沪府发〔2004〕29号文,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精神,推进本区居住证制度和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居住房屋租赁管理,维护居住房屋租赁市场秩序,根据实际情况,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联络协调制度,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区房地局、发展改革委、人口计生委、公安分局、税务分局、工商分局、各街道、镇等相关部门参加的联络协调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组织、协调各成员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住房屋租赁的日常管理工作,将居住房屋租赁纳入社区综合管理的范畴。由房地局主要负责牵头推进联络协调制度。
二、明确职责,形成合力。区房地局为居住房屋租赁的行政主管部门,与各街道、镇共同负责居住房屋租赁的日常管理工作。区发展改革委、人口计生委、公安分局、税务分局、工商分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本区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区房地局负责本区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工作,对居住房屋物业管理和租赁中介市场进行行业行政管理,具体指导居住房屋租赁管理业务;
区发展改革委作为居住证制度实施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居住证与租赁备案证明办理过程的衔接,对无租赁备案证明的外来人员居住证办理申请,不予受理;
区税务分局负责居住房屋租赁税的征缴和监管,防止偷税、逃税、抗税、漏税和不按规定办理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