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工作。区财政局在企业通过贷款信用担保初审后,应要求企业提供企业信用报告,作为担保审批的重要依据之一。对于信用评级较高的企业,可优先办理贷款担保,并根据企业的实际信用水平适当降低反担保条件。对于未提供企业信用报告的企业,区财政局将督促企业增加企业信用报告,经督促后企业仍未提供企业信用报告的,将不考虑该企业的贷款担保申请。对于企业信用报告评级低于规定等级标准的企业,原则上暂缓提供贷款担保服务,或者根据企业的实际信用水平提高反担保要求。
(二)关于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工作。区财政局对符合《上海市徐汇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徐汇区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徐财经〔2004〕6号文)的条件且申请贴息达到一定金额的企业,应要求提供企业信用报告。企业应根据要求及时提供企业信用报告,对经督促后仍未提供企业信用报告或企业信用报告评级低于规定等级标准的企业,区财政局不予考虑。
(三)关于各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在办理企业申请专项资金扶持的工作中,应逐步推广企业信用报告的应用范围。在下列几种专项资金的申请过程中,对通过初审符合补贴条件且达到一定补贴金额的企业,应要求提供企业信用报告:
1、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2、科技创新资金;
3、信息化发展资金;
4、企业改制资金;
5、发展生物制品特色产业专项资金;
6、外贸发展资金。
对于经督促后未提交企业信用报告或企业信用报告评级低于规定等级标准的企业,各相关职能部门可取消初审批准的资金扶持。
(四)关于各项企业评优活动。区经委在开展工商业“小巨人”企业评比,区、市、全国级“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示范市场、街、店评比等工作时,应建议入选企业除规定的材料外,还要提供企业信用报告,企业信用报告的评定等级将作为对优秀企业认定的参考指标之一。区科委在开展优秀科技企业、优秀科技项目和专利试点企业等评选工作时,应建议入选企业除规定的材料外,还要提供企业信用报告,企业信用报告的评定等级将作为对优秀企业或优秀项目认定的参考指标之一。
(五)关于区属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活动。区国资办在监督区属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活动过程中,应鼓励企业提供企业信用报告,可将参与受让企业的信用等级作为优先受让的条件之一。对企业信用报告评级低于规定等级标准的企业,将从严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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