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区企业信用产品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徐府办发〔2005〕20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镇:
经区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现将《徐汇区企业信用产品使用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五年七月一日
徐汇区企业信用产品使用的暂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
为了推进本区的诚信体系建设,在区域内建立起“守信受益、失信惩戒”的奖惩机制,形成“讲信用、用信用”的社会风尚,依据《
上海市企业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2005年第49号)有关条款,结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汇区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徐府发〔2004〕33号文) 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二、推进目标
本区各行政职能部门应当率先垂范,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职能中带头优先使用企业信用产品。各职能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推进本部门使用企业信用产品的范围和内容,在2007年以前实现本区企业信用产品的规范化、市场化运作。
三、企业信用报告
当前,本区各职能部门使用的企业信用产品主要是指由征信服务机构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本区各职能部门要求企业提供企业信用报告时,应以明示的方式事前告知企业,解释企业信用报告的用途和基本要素,提供征信服务机构的参考名录。
企业可根据参考名录选择征信服务机构办理企业信用报告申请手续。征信服务机构应当在企业办妥相关手续后,按照与申请企业的约定及本市有关规定,及时提供企业信用报告。企业向本区各职能部门提交的企业信用报告原则上有效期不超过两年,今后法律、法规及上级行政机关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四、使用范围
现阶段,有关政府部门在开展下列工作时,可以将企业信用报告作为重要的参考依据之一。对于企业信用报告中明确列示的信誉差的企业,原则上不能享受本区的小企业担保、财政贴息、专项资金扶持等政策,也不能参与各种类型优秀企业的评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