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部位设置栅栏或采取其他形式锁闭、封堵的;
(3)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被遮挡、覆盖的;
(4)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缺少、损坏和标识错误的。
3、消防设施: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4、消防管理:
(1)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在商场、市场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和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
(2)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道、疏散通道从事经营活动的;
(3)在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的;
(4)在商场、市场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5、消火栓:
商场、市场周边市政消火栓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是否能保证商场、市场消防用水。
三、实施步骤
专项治理按照“依法严管、确保安全”的原则,以块为主、条块结合,采取单位自查、主管部门检查、消防部门抽查、市级督查等方法,分动员部署、自查整改、集中治理和督查总结四个阶段实施:
1、动员部署阶段(即日起至7月8日)。区公安消防支队和各街道、镇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区公安消防支队负责对专项治理范围中的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动员布置,各街道、镇负责做好专项治理范围中非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动员布置工作。区公安分局要召开派出所消防工作会议,就专项治理工作进行部署,并要求各派出所主动当好各街道、镇的参谋,积极做好非区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商场、市场的各项整治工作。
2、自查整改阶段(7月9日至7月27日)。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要按照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2001年第61号)的要求,根据有关消防技术规范标准对照专项治理重点整治的内容,进行全面自查,对查出的火灾隐患,能立即改正的,必须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必须落实相应的整改措施,积极整改,同时要落实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并认真填写《商场、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自查表》(详见附件)。区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商场市场自查整改的情况及《商场、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自查表》在7月25日前报区专项治理办公室(区公安消防支队防火监督处,联系人:潘仁亮,传真:64860639);非区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商场、市场自查整改的情况、《商场、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自查表》及15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的商场、市场的名册于7月22日前送当地公安派出所,公安派出所在7月26日前报区专项治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