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检查对象
本次检查的对象是区政府各委、办、局和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等行政主体。其中区重点检查单位为:区外经委、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区公安分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卫生局、区文化局、区环境保护局、区城市规划管理局、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天平街道办事处等12个部门。
四、检查范围和内容
本次专项检查范围是:2004年7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
《行政许可法》施行一周年期间,各级行政机关贯彻执行
《行政许可法》情况。主要内容有:
(一)行政许可项目的设立情况
各级行政机关要在前一阶段对行政许可项目、实施主体以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基础上,进一步摸清行政许可的底数,重点对以下三方面内容进行检查:
1.行政许可项目清理方面。不属于法律法规设定、国务院公布保留以及市政府依法设定的其他行政许可项目,是否已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取消或调整;明令取消的项目,是否仍在审批;是否存在变相审批等问题。
2.涉及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情况。越权设立、擅自设立行政许可以及其他与
《行政许可法》规定不相一致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已予以纠正;已经取消或调整的行政许可项目,是否及时废止或修订相关依据;涉及许可的规范性文件,是否依法公布并报备。
3.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清理情况。实施行政许可的单位是否具备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资格,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相关委托事项是否符合
《行政许可法》的规定。
(二)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许可办理中,有无下列违法违纪行为,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是否已依法责令改正并给予相关处分。
1.行政许可的公示方面。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提供解释和说明,而不提供的。
2.行政许可的受理方面。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时,不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时,未依法出具书面凭证及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