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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监察委区法制办的关于开展本区行政许可法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检查对象

  本次检查的对象是区政府各委、办、局和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等行政主体。其中区重点检查单位为:区外经委、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区公安分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卫生局、区文化局、区环境保护局、区城市规划管理局、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天平街道办事处等12个部门。

  四、检查范围和内容

  本次专项检查范围是:2004年7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行政许可法》施行一周年期间,各级行政机关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情况。主要内容有:

  (一)行政许可项目的设立情况

  各级行政机关要在前一阶段对行政许可项目、实施主体以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基础上,进一步摸清行政许可的底数,重点对以下三方面内容进行检查:

  1.行政许可项目清理方面。不属于法律法规设定、国务院公布保留以及市政府依法设定的其他行政许可项目,是否已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取消或调整;明令取消的项目,是否仍在审批;是否存在变相审批等问题。

  2.涉及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情况。越权设立、擅自设立行政许可以及其他与《行政许可法》规定不相一致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已予以纠正;已经取消或调整的行政许可项目,是否及时废止或修订相关依据;涉及许可的规范性文件,是否依法公布并报备。

  3.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清理情况。实施行政许可的单位是否具备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资格,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相关委托事项是否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

  (二)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许可办理中,有无下列违法违纪行为,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是否已依法责令改正并给予相关处分。

  1.行政许可的公示方面。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提供解释和说明,而不提供的。

  2.行政许可的受理方面。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时,不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时,未依法出具书面凭证及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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