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高额自负医疗费用减负待遇。精减回乡老职工发生的自负医疗费,可参照享受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项医疗费用减负待遇。个人年收入标准按照市社保中心发放的上一年度生活补助费标准计算,个人年累计自负医疗费的计算应扣除门急诊定额包干费。
4、医疗费用报销。精减回乡老职工进行住院、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以及门诊大病医疗所发生的费用,由个人用现金支付;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凭本人身份证件、就医病史及医疗费收据相关资料,到本区医保事务管理中心办理医疗费用零星报销;如委托他人办理的,受委托人需同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
5、精减回乡老职工就医管理等事项,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统一管理。精减回乡老职工在《通知》实施前的医疗待遇优于本文件规定的,单位应当继续给予照顾。精减回乡老职工在《通知》实施之前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原办法、原渠道解决。
三、办理方法
1、 精减回乡老职工其原单位仍然存在的,由原单位负责申请办理医疗保障;原单位已改制的,由改制后的单位负责申请办理医疗保障。
2、 精减回乡老职工其原单位已经注销的,由原单位上一级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医疗保障等手续;原单位分立、合并的,由承继单位负责办理。
3、 办理单位将办理人员情况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核,报区医保事务管理中心确认,由区医保事务管理中心报市医保事务管理中心审批。
四、资金筹措
精减回乡老职工基本医疗保障所需资金由单位和市财政共同承担。缴费基数为每人每年1500元,缴费年限为2004年上海市人口平均期望寿命(80.29岁)与各缴费单位精减回乡老职工平均年龄之差,由单位与市财政各承担50%,资金归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统一管理、使用。单位缴费部分一次性缴纳,精减回乡老职工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机关、事业单位缴纳;属于市属企业的,由企业所属的控股集团公司(或上级公司)向企业筹集;属于区县企业的,由企业所属的区县政府指定相关部门筹措。
本区区属企业(含改制企业)精减回乡老职工基本医疗保障所需资金原则上应由企业(含改制、承继企业)筹集缴纳;企业已经注销的,由企业承继单位和上一级主管部门筹集缴纳;本区行政事业单位其一次性缴费所需经费应纳入单位本年度调整预算,并按照综合预算原则进行统筹安排;对无资金来源且无主管部门的单位,另行制定筹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