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医保事业管理中心等四部门制定的精减退职回乡老职工基本医疗保障纳入社会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
(徐府办发〔2005〕24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镇:
经第67次区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将区医保事业管理中心等四部门制定的《精减退职回乡老职工基本医疗保障纳入社会统筹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五年七月十二日
精减退职回乡老职工基本医疗保障纳入社会统筹的实施意见
为积极贯彻上海市医疗保险局等四部门制定的《关于本市精减退职回乡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纳入社会统筹的试行意见的通知》(沪医保〔2005〕90号文,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确保20世纪60年代初期本市部分响应政府号召精减退职回乡支援农村建设职工(以下简称精减回乡老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障,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对象范围
本次医疗保障纳入社会统筹的精减回乡老职工范围,包括按《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本市精减退职回乡老职工生活补助费新增加部分由社会统筹解决的通知》(沪劳访发〔1993〕29号文)规定“生活补助费由社会统筹解决”的本区1961年至1962年国民经济调整时期精减退职回乡、现仍在农村的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
二、基本医疗待遇:
本区精减回乡老职工医疗保障纳入社会统筹后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照《通知》执行,即在长期居住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未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地区,可以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乡镇卫生院及以上医疗机构)就医,享受以下医疗保障待遇:
1.门急诊医疗保障待遇。精减回乡老职工门急诊医疗实行个人医疗费用定额包干制度,所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由定额包干费支出。定额包干费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由市社保中心随生活补助费一起发放。
2.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保障待遇。精减回乡老职工参照享受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所规定的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人员的住院、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和门诊大病医疗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