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区建委、环保局等部门要协助加强污水处理厂环境监督管理,对至今仍不能正常运行的污水处理厂要督促限期解决。
6、区建委、市容局、环保局、城管大队等部门要集中整治城市大气污染。结合第二轮环保三年行动计划要求,全面完成大气环境治理专项工作任务,重点开展扬尘污染控制、冒黑烟查处、燃煤炉窑灶改造等工作。
三、具体整治目标
重点监管企业稳定达标排放率提高到90%以上;环保“三同时”制度执行合格率达到90%;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错误做法基本得到纠正;群众反复投诉的环境污染问题基本得到解决。
四、建立协调和长效管理机制
区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进一步完善、落实环境违法案件的移交、移送制度。
区环保部门在查处环境违法案件的过程中,凡发现生产、销售、进口、使用属于《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规定的,应及时移交相关工业管理部门;因环境违法问题被依法取缔关闭的企业,向工商部门移送的同时,有生产许可证的要向颁证部门移送;涉嫌违反《
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2年第344号)的,要移送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涉嫌重大环境污染犯罪或者环境监管失职犯罪的,应将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区环保局和区监察委要按照市环保局、市监察委《关于对企业违法排污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检查的实施意见》(沪环保法〔2005〕219号文)的要求,联合开展专项检查。对执行环保法律法规不力,要依法依纪对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属于监察对象的违法案件,由区环保局移送区监察委处理;一般违法违纪案件,经区环保局查实后,建议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移送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并抄送区监察委。
区各有关部门在行使各自职责时,发现涉嫌环境违法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区环境保护部门。
五、时间安排
1、区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积极开展环保专项整治活动,并于10月31日前将整治情况报区环保专项行动办公室(联系人:钱水娟、联系电话:64698242、电子邮件:qiansj@xh.sh.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