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在清产核资工作中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存在问题。对清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均应按有关要求取得合法证据或具有法定效力的经济鉴证材料,不得虚报、瞒报。
(三)社会中介机构应及时将工作的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意见或建议等通区报国资办。
(四)对清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应认真清理、分类排队、查明原因。社会中介机构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认真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五)社会中介机构在清产核资结束后,需向国资办提交清产核资结果申报材料。清产核资结果申报材料具体包括:清产核资工作报告、清产核资报表、清产核资汇总数据及有关备查材料(含各类电子文档)。清产核资工作报告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清产核资基本情况简介;
2、清产核资工作结果;
3、清产核资暴露出来的企业资产、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改进措施等;
4、各归口管理国有集团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的资产状况分析。
(六)经批准财务核销的各项不实债权、不实投资及实物资产损失,要建立“账销案存”管理制度,认真加强有关管理工作,组织力量或成立专门机构继续进行清理和追索,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七)通过开展清产核资,如实反映企业所属单位在经营管理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对资不抵债难以持续经营的,应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做好分类排队,依法予以合并、歇业、撤销、出售或破产,并及时进行国有资产产权占有、变动、注销登记,加快推动企业组织结构的调整,促进提高国有资本总体运营效益。
附件1:
徐汇区区属国有企业不实资产核销审计方案
根据《关于本市地方国有企业不实资产的审批程序规定》(沪国资产〔1998〕23号文)等规定要求,结合本区实际,自2005年10月起组织开展对本区国有企业申报不实资产核销的审计工作,特制定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审计,全面核实国有企业待核销不实资产的真实性,摸清本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家底”,保障国有企业资产核销工作有序开展。
二、审计范围
根据前期清产核资的初步结果,经企业主管部门和国资部门初审,由企业提出待核销的有关不实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