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有企业不实资产核销的若干规定》(沪国资产〔2001〕205号文);
《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不实资产核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国资产〔2001〕162号文);
《关于印发<关于本市国有资产战略性重组中不实资产核销的试行意见>的通知》(沪国资产〔2003〕153号文);
3、国务院国资委有关清产核资政策:
《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国资评价〔2003〕58号文)等相关法律、法规;
4、清产核资报表和软件;
5、其他。
(四)组织实施(8月10日-9月份末)
社会中介机构全面开展清产核资工作,重点是做好各归口管理的(集团)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的清产核资工作,全面完成账务清理、资产清查、数据汇总上报等主体工作任务,全部工作于2005年9月末结束。
(五)损溢认定和资金核实阶段(10月份-11月份)
1、区国资办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对企业申报的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进行初步审核认定后,进入由审计局主承担的资产损失真实性审计阶段。
2、清产核资组织协调小组根据审计局出具的资产损失真实性审计结果和企业实际情况进行批复准予账务处理,重新核定企业实际占用的国有资本金数额。
(六)总结阶段(12月份)
1、企业在接到清产核资批复文件后进行帐务处理,并应当对清产核资中反映出的各项管理问题认真总结经验,分清工作职责,建立各项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应当建立健全不良资产管理机制,巩固清产核资成果。
2、清产核资组织协调小组在对清产核资数据、损溢认定和资金核实批复等资料全面分析的基础上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报告上报区政府。
六、清产核资工作要求
为确保清产核资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国有企业及社会中介机构应遵循以下工作要求:
(一)清产核资工作应认真执行《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及《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国资统〔2003〕167号文)等制度规定,做到全面彻底、不重不漏、账实相符,切实摸清“家底”,保证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真实、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