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作组织协调
由区国资办、财政局、审计局组成清产核资工作组织协调小组,负责全区面上清产核资的组织、协调、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损失确认、资产核销等工作。区国资办承担具体实施工作。
(一)清产核资组织协调小组负责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部署,对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并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和确认清产核资结果。
(二)区国资办制定清产核资规章制度和工作方案,负责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实施工作。
(三)社会中介机构负责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具体实施工作,并定期向区国资办通报工作进程。
(三)本区所属国有企业必须配合做好清产核资工作。
四、工作基准日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基准日为2004年12月31日。
五、工作步骤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从2005年8月中旬开始,用一个半月时间完成清产核资主体工作任务,全部工作于2005年11月初结束。具体分以下几个阶段进行:
(一)前期准备(8月份上旬)
在对本区所属国有企业进行户数清理调查排队基础上,提出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计划,选择实施清产核资具体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制定《徐汇区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及相关配套制度。
(二)工作部署(8月份上旬)
清产核资组织协调小组对清产核资工作进行总体工作部署,确定实施清产核资具体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落实清产核资工作任务,下发清产核资工作日程表、清产核资报表、软件光盘等材料。
(三)业务培训(8月份上旬)
组织为期三天的清产核资工作培训班,培训清产核资组织协调小组、社会中介机构及各归口管理的(集团)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的工作人员,请市清产核资办公室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具体讲解清产核资工作政策、制度和办法。培训内容包括:
1、《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3年第378号);
2、上海市有关清产核资政策:
《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国资统〔2003〕167号文);